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选登

六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结一起强制执行案

发布时间:2009-03-02

        2007年7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对寿县某镇自来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检测结果表明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违反了《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在8月24日递交了减免处罚报告。经再次合议,卫生执法人员于9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8年 元月8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审查认为:本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准予强制执行。最终该案于08年元月份强制执行完毕。


(稽查科  杨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