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9年1月4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城区洗浴场所专项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J沐浴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刘某、方某、夏某某等17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2、无传染病防治管理、艾滋病防治管理制度;3、在男子沐浴室换衣间台上放有供顾客正在使用的“啫喱水”30毫升已过期,使用期限至2007年6月;4、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相关证件资料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5、在公共场所内未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6、供顾客使用公共卫生用品未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无消毒记录;7、在原料库房发现供顾客使用的桶装沐浴液8桶×25kg/桶,洗发液1桶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化妆品生产批准证号,未索取生产厂家生产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批准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索证资料。
我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并于2009年1月7日进行了立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合并作出警告并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09年3月3日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并于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当日,及时缴纳了罚款。
[案例讨论]
本案由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较强,对卫生执法工作积极配合,最终圆满结案。
一、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该公司刘某、方某、夏某某等17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在公共场所内未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为顾客提供不符合规范的化妆品等行为。
二、此案证据充分确凿。卫生监督员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一是现场制作卫生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名;二是通过询问取得了该公司法人的证词;三是现场控制工作人员的签到名单,并现场拍有照片,各项证据相互印证。
三、此案行政处罚适当。在本案的处罚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围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当事人2个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程度相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偏重,但是考虑到在处罚过程中,既要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经过和议,确定了处罚内容。实践证明,量罚是适当的,因此能顺利结案。
四、此案为专项案件。2009年1月份,我所对城区12家洗浴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存在的违法行为基本相同。卫生执法人员对12家洗浴场所的管理相对人都实施了行政处罚。此批案件是我所处罚面最广、履行率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