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接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转送函,该函投诉H县某美容美发店开展切眉和切眼袋手术,造成投诉人术后恢复不良。该县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检查中发现一楼美容场所多处悬挂医疗美容宣传画册,在二楼发现预约登记本、纹绣记录表、激光美容记录本、注射器一箱以及涉及医疗美容项目的价格表。经过调查该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从业人员无执业医师资质。
现场收集的主要证据:1、书证。收集被处罚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号码、宣传单;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述材料证明了该美容场所内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2、物证。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现场收集了注射器、医疗美容工具、预约登记本、纹绣记录表、激光美容记录本、医疗美容项目的价格表。这些材料证据证明了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为没收违法所得提供了依据。3、视听材料。利用现场拍摄的手段证明案件的事实。
该县卫生监督所依法对美容美发店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医疗用品,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处以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协调投诉人和美容美发店负责人对赔偿事宜磋商。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美容美发店自觉履行。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普遍存在但相对隐蔽的无证行医案,大多数生活美容场所在隐蔽的包间内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在检查过程中负责人多以包间内有客人在做全身护理为由拒绝检查。本案案情比较简单,执法部门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是也存在问题。
一、办理此案的鉴定机构及监督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注重多种证据的收集、保存,为此案的定性处理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维护了管理相对人和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的查处违法行为和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晓之以理,使之能够配合监督机构的调查工作,并自觉接受处理;对投诉人及时的反馈处理结果并积极协调赔偿事宜,使之最终达成一致。
存在的问题:1、本案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本案中这种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还是普遍存在,但在检查中不易发现,如果不是依据投诉人举报的线索执法人员不好深入调查取证。2、调查取证较难。由于医学美容涉及个人隐私,大多数当事人不愿透露真实姓名、地址,一般做了手术就走;美容场所内资料建立不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3、需提高居民对医疗美容项目的知识,完善举报投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