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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案

发布时间:2010-08-20

 

一、案情摘要
Y县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对A水泥有限公司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职工总人数11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40人,公司经营范围为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销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40名劳动者自2006年8月份以来未能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执法人员在多次检下达整改意见书无效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12日制作了有关笔录,依据《职业病的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二、主要证据收集
A水泥有限公司为一私企,由于业主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近两年来,虽然卫生监督员多次检查督其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但其业主总以停产等借口一推再推,卫生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多达6份,尤其是今年“2号卫监行动“期间,卫生执法人员不厌其烦上门督促,但其业主总借口出差在外等,从未谋面。卫生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卫生局汇报,随即对其立案查处。卫生执法人员于2009年10月12日再次到该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仍不在,执法人员找到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兼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制作了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三、处理结果
A水泥有限公司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09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A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月组织了接触粉尘的40名工人进行了健康体检,由于该公司经济困难,同意其分期交纳罚金的请求,于11月3日自觉履行了首付的5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余罚款将分期交纳。
四、经验教训
1、由于受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政策的影响,我们一直本着督促引导的宗旨,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A水泥有限公司为该县第一家因此违法行为受处罚的企业,这是在凤阳县石英砂企业职业危害事件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的背景下,借“卫监2号行动”的东风,经卫生执法人员多次宣传、督促无果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完全接受我们的行政处罚,在当地收到良好的效果。
2、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为了营造执法环境,消除企业的抵触情绪情绪,我们组织多期大型的培训班,放发宣传材料,网上发布公告,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对企业的督查指导做到耐心细致,不厌其烦,检查次数每户达5次以上,并每次下达整改意见书。A水泥有限公司因厂方不重视职业病防护工作,对监管采取躲避态度,我执法人员发扬契而不舍的精神,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多次上门,多次下达整改意见,多次电话和业主沟通,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因些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
3、A水泥有限公司由于企业经济困难,要求给予经济上的减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着处罚与教相结合、罚一警百的目的,我们进行了二次合议,大家一致同意了当事的人请求,使本起行政处罚案件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