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转来的群众举报线索,对L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经过数月的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该公司存在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法行为,于2009年3月将该案件证据资料移交D市卫生局,要求依法处理。
D市卫生局接收证据材料后,指派市卫生监督所办理此案,办案人员进行了反复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后,确认该公司存在两个违法事实,一是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分别于2008年9月17日、2008年10月24日、2008年11月10日三次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三人份(袋);二是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从事采浆工作,七名采集血浆人员均无采供血机构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其中四名采桨人员不能提供护士注册证。根据上述事实,D市卫生局于2009年3月28日正式受理此案。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经研究决定拟对该公司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责令立即改正,处以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从事采浆工作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及结果]
2009年5月3日,办案人员对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5日,收到被告知单位的“听证申请”和一份《关于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的书面材料,要求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是:能认真落实整改、公司属于招商引资项目。5月13日对该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但该公司于5月16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听证。由于该公司对市卫生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问题,且本案系由上级督办的案件,为加强采供血管理,规范采供血行为,提高血液使用安全,故维持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处罚意见,于5月22日将本案基本情况及处罚意见报市经济发展保护办公室,经市经济发展保护办公室审查并向市政府领导请示后,同意市卫生局的处罚意见,并于6月8日将审查的书面意见交于卫生局。6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明确表述该公司“(一)、2008年09月至11月期间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二)、7名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从事采集血浆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项合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于6月22日自动全部履行处罚,至此行政处罚程序终结。
[行政诉讼]
L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不服D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于2009年9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以行政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法院9月15日受理了此案。被告于9月20日提出了答辩状和本案的证据资料和程序资料。庭审被告提举以下主要证据和法律依据:1、L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采血浆许可证》证实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2、《产品样品采集记录》2份、《非产品样品采集记录》2份;省血液中心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2009年2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某省血液质量监测实验室和血液检测检定实验室的批复》,证实原告采集的杨某、黄某血液与其自身血液经检测来自不同的个体,原告有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的违法事实;3、L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自述及《询问笔录》,2008年12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原告职工工资表,证实原告4名采浆护士无护士注册证,7名工作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工作;4、《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更正函、省卫生厅《关于L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违规采浆调查处理专题会议纪要》、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局长会议记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撤销听证申请书、请求减免处罚申请、向市政府经济保护办公室报告材料、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证。证实处罚程序合法;5、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原告质证:对证据2中《产品样品采集记录》、《非产品样品采集记录》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证据本身不能证实被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对采集的样品依法封存;对检测报告及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复的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质疑,认为卫生厅既是执法主体又是鉴定机构的审批机关不合法,送检检材为三人五份,而检测结论是二人三份且检测机构接收检材中有一份系成立前;对证据4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血液中心不具有执法资格,D市卫生局不调查就处罚,程序违法,等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检测程序、检测报告及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复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不是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而是对检测报告这一技术鉴定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故对该异议不予采纳;被告D市卫生局依据其调取的省卫生厅合法取得的调查材料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原告以被告未调查就予处罚为由主张被告程序违法,亦不予采纳。故判决驳回原告L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D市卫生局作出的D卫医罚[2009]xxx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被告于12月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经过一年零七个月,省、市两级共同办理的这例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