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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28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就业单位或居住地3个月以上,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虽然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或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而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员。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双向共同管理、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管理的原则。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共同搞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二是坚持条块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生活环境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等多种形式,努力使每一名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坚持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特点,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去向、思想、现实表现等情况,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四是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增强教育效果,通过加强教育促进有效管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教育、管理。
第三条  完善《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1、短期外出(6个月)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2、《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也可作为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3、《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支部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统一配发,并加强管理。
4、《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支部加盖公章后登记发放。
5、《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申请补办。
第四条  流入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等组织关系凭证,做好流入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办理流入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2、加强对流入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流入党员管理台帐,将流入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组织其参加党组织活动,分配其做适当工作,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3、关心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应认真、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等情况,并将相关材料转给流出地党组织。
5、认真做好流入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管理及衔接工作,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材料。
6、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将流入党员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党员外出前应进行专题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等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外出党员基本情况台帐,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就业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3、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定期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及时通知外出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党员返回后,应认真查验其《流动党员活动证》等记载的有关内容,了解掌握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5、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6、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7、对外出表现突出的党员,应予以表彰和推树。
第六条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组织关系凭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组织关系凭证,及时到就业单位党组织或流入地党组织报到,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流动党员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向党组织汇报其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情况。
4、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就业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地向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有关党组织报告。
6、外出返回时,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亲自交纳党费,因就业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亲自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或委托其他党员代交。
流动党员不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不与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有关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条 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1、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
2、部队专业、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3、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4、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或离开原居住地,在外居住时间较长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为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5、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6、对流动中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应督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7、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探索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信息网络
1、建立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库。党支部要在建立党员基本信息库基础上,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输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维护,随时掌握本单位流出、流入党员的基本情况,要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逐级上报流动党员基本情况。
2、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局内党建网站和网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专栏,传送党员教育资料,开展党员咨询服务。
第九条 探索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方法途径
1、采取多种形式,把流动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编入单位党组织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劳资部门的党员,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就业稳定性不强、居住地比较固定的,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由原所在党组织管理。流动党员较多的单位,可建立外来党员联合党支部,统一管理辖区内难以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
2、严格贯彻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权利,妥善解决好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问题。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时间1年以上,就业或居住地点相对固定、暂时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经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协商同意,可以按照“先选后转”的办法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选举当选后,必须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流入地党组织并辞去在流出地党组织担任的党内职务。流入地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范围,对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3、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施外出党员反哺工程,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企业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投资项目,为企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实施外来党员标兵工程,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服务。实施流动党员培养工程,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精业务、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4、关心流动党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支委成员都要联系一定数量的流动党员,定期走访流动党员及其家庭,把帮助解决思想与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5、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流动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置工作。对符合优秀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评选、表彰;对不能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应加强教育,该处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及时处理。处置不合格流动党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并重,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把因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的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分开来。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落实工作责任制。党支部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党支部要落实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2、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组织、人事、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定期研究和通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3、加强督查指导。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定期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流动党员管理中的争议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帮助落实流动党员活动场地和活动经费,认真做好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注意总结和推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努力推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新的水平。